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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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莆田市华东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莆田市华东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70200元,并分别以借款本金1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以借款本金10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已支付的款项36000元,可在利息中予以抵扣); 二、***、***对莆田市华东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莆田市华东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6元,减半收取2448元,由莆田市华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