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
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
包头中援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陕西众源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偿还借款415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3月20日为1542070.83元,从2018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以41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和逾期利息(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41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复利(以上述欠付利息与逾期利息之和为基数,从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

二、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偿还借款5537万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3月20日为746664.45元)和逾期利息(截止2018年3月20日为2179778.48元;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553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上述欠付利息与逾期利息之和为基数,从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三、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偿还借款13463万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3月20日为1813165.98元)和逾期利息(截止2018年3月20日为5300046.53元;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346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上述欠付利息与逾期利息之和为基数,从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四、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有权对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2号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401127074、1401127100、1401127101、1401127102、1401127103、1401127104、1401127105、1401127106、1401127107、1401127121、1401127127、1401127128、1401127132、1401127138、1401127142、1401127144号的房产所有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债权范围内,有权对***、***分别持有的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62158135.14元、19545779.95元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陕西众源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中援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范围内,有权对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2号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401127074、1401127100、1401127101、1401127102、1401127103、1401127104、1401127105、1401127106、1401127107、1401127121、1401127127、1401127128、1401127132、1401127138、1401127142、1401127144号的房产租金收益优先受偿;

八、陕西众源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中援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九、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93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众源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中援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8-27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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