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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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卡号:6253××××1295)透支款本金24920.83元、利息835.77元、违约金725.59元、手续费396.15元,合计26878.34元[上述款项计至2020年7月19日,从2020年7月20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