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3月16日起,以11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的枣房权房权证大营镇字第**证、枣国用(2002)第144号土地使用证项下房屋、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三、被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9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