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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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3月19日签订的《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辽宁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231.07元及利息和滞纳费(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以74231.07元为本金,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予以计算;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2231.07元为本金,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予以计算); 三、被告***、***届时不履行本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可与被告***协议,以被告***所有抵押的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莱茵华庭15-12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欠款额度的限额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226元; 五、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5元,减半收取8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