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东极新材料有限公司
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黑龙江东极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40000元及利息(2020年10月15日前利息1250000元;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黑龙江东极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27元,由被告黑龙江东极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7
发布日期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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