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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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朝阳金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朝阳金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4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朝阳金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未交纳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物业费的违约金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朝阳金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朝阳金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0元,应予退还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