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理宾川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宾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共同偿还原告大理宾川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700元以及2021年8月12日之前的利息、罚息28917.63元,2021年8月1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399700元按年利率12.4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