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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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普惠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丹东富强金属门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丹东富强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港市普惠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7万元,并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标准支付利息。 如诸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3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