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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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3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111014.56元; 三、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检查费损失共计33021.52元; 四、驳回原审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8元,鉴定人员出庭费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90元,鉴定费7200元,合计13648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负担11858元,上诉人***负担1722元,被上诉人***负担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