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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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葫芦岛世纪兴典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任红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世纪兴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借款本金10703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付金额107030元为本金,利息从2019年6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按月费率2.7%及月利率0.3%计算,利率共计30%); 二、原告葫芦岛世纪兴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任红敏、***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兴城市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葫芦岛世纪兴典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任红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0元,应退还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