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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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葫芦岛诚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葫芦岛诚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876.67元、电梯费360元,共计1236.67元; 二、驳回原告葫芦岛诚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葫芦岛诚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0元,应退还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