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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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顺客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 鸡西市顺客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鸡西市顺客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4日签订的顺客网约车加盟合作协议; 二、被告鸡西市顺客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加盟费40000元; 三、被告鸡西市顺客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车辆首付款及贷款本息143056元; 四、被告鸡西市顺客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营业损失60000元; 五、上述第二、三、四项合计243056元,被告鸡西市顺客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对上述款项负连带给付责任; 六、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大通G101.9T手动柴油版车(车牌号:黑G1××××号,产品型号:SH6525C1D5,7座,勃朗白)一辆返还给被告鸡西市顺客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 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哈尔滨顺客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202元,由被告***、鸡西市顺客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50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6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