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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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伊春市汤旺河区松果游客接待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汤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108775.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3.10元(减半收取),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