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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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时邦(大连)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时邦(大连)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委托费用共计38,000元; 二、被告时邦(大连)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述委托费用的利息[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被告时邦分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1.5元,由被告时邦(大连)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