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五矿新港长春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大连捷通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五矿新港长春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大连捷通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11月12日起的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大连捷通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60元,由被告五矿新港长春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大连捷通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