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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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乾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4800000.00元为基数,2020年8月22日至2020年9月24日期间按月利率10‰计收利息,自2020年9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收利息、罚息); 二、被告胡海彦、***、王春丹、***、付秀梅、***、郭爱香、***、***、长春乾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负担(与第一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