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3155.03元(其中本金3086.33元、利息61.42元、罚息7.2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二、被告***给付原告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截止2020年11月10日的利息97.04元,自2020年11月11日起新发生利息,以3086.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代偿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与代偿款一并付清;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6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28
发布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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