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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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1744.24元(其中本金1702.06元、利息24.18元、罚息18.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哈 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以代偿款本金1702.0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0年5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