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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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2927.52元(其中本金2860.81元、利息48.91元、罚息17.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二、被告***给付原告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截止2020年11月10日的利息156.03元,自2020年11月11日起新发生利息,以2860.8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代偿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与代偿款一并付清;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4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8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