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64.4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二、被告***给付原告哈尔滨鸿清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73.77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新发生利息,以2864.4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与借款本金一并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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