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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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6月17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扣除已还利息477元);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6元,由被告***、***、***负担4084元,由原告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