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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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明鑫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4963074元。 二、被告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963074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49元,由被告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