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原告贷款信息系统实时生成的数据为准,自2015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8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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