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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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14636.98元、利息19559.41元、分期手续费885.5元,违约金39467.2元(以上截至2018年5月28日,从2018年5月29日起的利息等按信用卡合约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1元、保全费139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