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惠工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惠工支公司代偿款44567.12元及从2018年8月3日至给付之日以44567.12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