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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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荣一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荣一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56890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21日起,以65689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沈阳荣一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原告沈阳荣一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00元,由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退还原告沈阳荣一混凝土有限公司10400元。由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