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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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肖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重庆肖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0元; 二、原告重庆肖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7988.51元; 三、原告重庆肖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50元; 四、原告重庆肖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支付护理费、辅助器具 费、复查费、交通费、营养费。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重庆肖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