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飞普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丰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元1455510.77元;被告***对被告***的该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支付利息损失(其中以129202.19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7日起按约定年利率10%计算利息至偿清之日止;以1326308.58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5日起按约定年利率10%计算利息至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不能偿还的涉案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三、被告***、***、重庆飞普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不能偿还的涉案债务各向原告***承担20%的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01.7元,减半收取8950.85元,由被告***、***、***、***、重庆飞普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五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