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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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建华汽车驾驶培训学校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建华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培训费3280元; 二、被告重庆建华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6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建华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