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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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截至2021年1月19日的借款本金23 467.25元,借款利息1355.01元,罚息1230.3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23 467.25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355.01元为基数,均在执行利率5.6%上再上浮50%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53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