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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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截至2021年2月10日的贷款本息 376 373.34元(其中本金358 591.91元、利息17 066.83元、罚息160.66元、复利553.9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本金358 591.91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7 066.83元为基数,均按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72.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