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刚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被告重庆刚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7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8月6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刚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28 600元;

三、被告重庆刚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物业费、水费、电费、空调费等共计4060.73元;

四、被告重庆刚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0 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0.26元,减半收取计1495.13元,由被告重庆刚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6
发布日期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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