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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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市强大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天津市强大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21101.83元、冬季取暖补贴33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贴18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164.83元,以上共计23786.66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