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信阳浉河国家粮食储备库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信阳浉河国家粮食储备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49121.28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被告河南信阳浉河国家粮食储备库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16,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