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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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化学制药厂 天津津熙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化学制药厂货款15131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311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逾期违约金全部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天津津熙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00.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白云山制药厂已预交),由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天津津熙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5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