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节能龙腾(天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阿贝斯特(天津)机械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阜康市鑫茂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阜康市鑫茂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节能龙腾(天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阿贝斯特(天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155481568.37元(其中含本案执行费222658.91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阜康市鑫茂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节能龙腾(天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阿贝斯特(天津)机械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阜康市鑫茂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节能龙腾(天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阿贝斯特(天津)机械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