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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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市海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禹(天津)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天津市海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禹(天津)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日签订的《广告代理协议》于2021年4月22日解除; 二、被告中禹(天津)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海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广告代理费686666元; 三、被告中禹(天津)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海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0000元; 四、驳回天津市海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计68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50元,由原告天津市海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67元,被告中禹(天津)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6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