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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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五丰模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翊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广州源辉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6300元; 二、被告东莞市翊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广州源辉化工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96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4.5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22元,均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