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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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烁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5民初13335号 原告: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务,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东代固镇北代固村富康街17号。 被告:天津烁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云鹤。 原告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烁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北京建国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闫伟伟 人民陪审员刘拓 人民陪审员闫荣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闻静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