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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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华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昌鹏模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鑫华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昌鹏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0962.6元; 二、被告深圳市鑫华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新昌鹏模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80962.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2元,保全费893.9元,由被告深圳市鑫华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