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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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金环包装有限公司 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国开厚德(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安徽德茗堂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000万元和239250元(利息按月利率3.625‰自2019年5月28日计至2019年8月1日,以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计)合计30239250元; 二、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国开厚德(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对该质押物(详见本院查明质押物清单)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4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9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