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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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沙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沙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合计393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11218元、10575元、8800元、88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11月6日、同年12月6日、2020年1月6日、同年2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沙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6元,由原告深圳市沙三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600元,由***负担896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9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9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