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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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迈拓林铝模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 丛林集团有限公司 昌宜(天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昌宜(天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迈拓林铝模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设备租赁费债权3733307.45元、违约金债权(以31392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以202962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以30423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以439983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5月15日止;以439983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以42579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以439983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5月15日止;以42579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以43998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以439983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以397404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以439983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以29991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以上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之和。)。 二、驳回原告昌宜(天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7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