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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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天安瑞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大力神吊装有限公司的损失1533333.33元;

二、被告天津天安瑞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大力神吊装有限公司的鉴定费7000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大力神吊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635元,减半收取9817.5元,由原告山东大力神吊装有限公司负担515.5元,由被告天津天安瑞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3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人出庭费用6000元,由被告天津天安瑞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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