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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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新桥之星货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302482.02元; 二、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302482.0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229元,原告已预缴,其中原告负担486元,原告已预缴的574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5743元,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74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