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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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拖欠的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物业管理费4056.56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拖欠的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的公摊电费、自用水费共计665.42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每月违约金以507.07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自当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逾期支付水电费的违约金(以665.42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五、驳回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预交,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其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迳付,本院不作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