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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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深圳城市山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高古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协议》已于2019年9月26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高古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租金5300000元给原告深圳城市山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被告深圳高古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免租期间租金4200000元给原告深圳城市山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深圳城市山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履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8244元,被告负担344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