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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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清偿借款本金54673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5月13日的利息为431.9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508.03元,从2021年5月14日起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分期手续费【暂计至2021年5月13日为1673.87元,从2021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每期240元计付,并以计算至60期(即2024年3月31日)当期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