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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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案号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民事裁定书案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5元、财产保全费1337元,合计3122元,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 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